案例:对雇员损害案件如何处理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有重大过错,不仅自己受到了伤害,还给其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害,作为用人方是否应当对雇员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对雇员自己的损失应否承担责任对雇员给其他人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承担垫付责任后,应当怎样向雇员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和第十一条对此虽作了规定,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活动中理解不一、作法不同,争议也大,最近张掖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陈兴国、刘文海就处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该案的成功处理,使我们对雇员损害案件的把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的理解更进了一步,笔者愿将自己的作法和拙见与同仁们共同探讨。
一、问题的由来。2002年8月20日,某驾驶员培训学校与马某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合同期限为2002年8月20日至2005年8月19日止。2003年4月13日,马某向驾校提交申请书,申请担任原告单位的教练员工作。2003年4月27日,驾校同意聘用马某为其单位的驾驶教练员,并签订教练员聘用协议书,协议约定在培训中发生的任何事故,应当由驾驶员承担责任,并赔偿学校经济损失。同日,马某又对学校制定的驾驶教练员管理条例进行了签名确认,表示愿意按学校制度办事。该条例规定:凡在教学训练中发生的任何事故,全部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并赔偿学校全部经济损失。2003年的一天,马某带领学员上路练车,学员何某在王的指导下驾驶教练车行驶,由于操作驾驶室中员较多、空档滑行、车速过快,加之临危险措施车辆驶入路西路基下侧翻,造成何某、左某等四人与被告马某受伤,车辆损坏的轻微交通事故。2003年12月15日,甘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578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马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马某对该认定不服,向张掖公安局申请复议。2004年3月10日,张掖市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第016号道路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维持了张掖市甘州区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书。
学员何某、左某等人受伤后共花住院住院治疗费38797.98元,均由原告某某驾校支付。
2004年12月21日,马向张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认定自己的行为属于工伤,并要求驾校赔偿自己的损失,张掖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第02号仲裁裁决书,支持的马某的诉请。某某驾校不服该仲裁裁决向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5年11月14日,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了甘民初字第1305号判决书,判决某某驾校支付各种赔偿60444.77合计元。
2005年3月10日,学员左某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诉讼甘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原、被告赔偿各种损失合计174695.46元,2006年9月25日,驾校与左某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驾校赔偿左某各项损失计12.2万元,并于同日一次支付。
此案曾有多名知名律师予以代理,并且就马某的损害后果,驾校是否承担责任马某工伤赔偿后能否得到追偿雇员致其他雇员损害,马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驾校赔偿了别人的损失后,能否向马永奋追偿,展开了广泛的讨论,意见不一,思路不一。
二、问题的剖析。
1、学员和驾校属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驾校提供了有偿服务,向学员传授驾驶技术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驾校有义务、有责任予以赔偿。
2、马某和驾校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和雇佣关系,马某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依法享有工作待遇,在与驾校的用工合同上,对劳动者的纪律和义务责任也做了明确的约定,盛达驾校用其做为教练,马某在受雇期间的伤害虽然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责任应由马某全部承担,但某不是故意为,故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应当由驾校进行赔偿。
3、教员和学员之间的关系,从总体上看他们地位平等,都受盛达驾校的组织、管理、监督、服务、作为教练应当按相应规定教习学员,但马永奋在教习过程中疏忽大意,违规操作,存在明显的故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甘州区交警大队作出了第578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马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二款第二十七条二项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认定马永奋承担全责是正确的。
4、追偿权如何行使,根据以上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马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虽有过错,并且是全部过错,但并非故意行为,对马永奋造成他人损害盛达驾校有义务、有责任予以赔偿,不存在追偿的问题,也不存在马永奋自负部分责任的问题;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马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进行教习存在重大过错,首先承担责任的是盛达驾校,盛达驾校赔偿后,应当向马某追偿,追偿的范围应当以对学员造成损害后果的全部,对盛达驾校造成的财产损失,追偿比例应根据雇员所负责任酌情予以认定。
三、处理的结果。陈兴国律师、刘文海律师及于以上思路,向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其诉讼请求为要求马某承担原告损失182180.37元的70%即127526.25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我们的诉讼请求成立,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后,马永奋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对责任比例作了部分变动。
四、案后的思考。本案目前已生效,抚卷深思,感慨很多,律师办理疑难复杂的案件,调查取证固然重要,但理清思路尤为关键,在本案中雇主责任、雇员责任相交织,工伤赔偿、侵权责任相交织,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相交织,《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通则》《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交织,理清思路,剖析出案件的主线,围绕这一主线删枝剪叶,这样做下去,才不至于使当事人走弯路,不至于当事人对法律产生误解,不至于使当事人产生诉累,可见清晰的思路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是多么的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