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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债权

大律师网 2017-05-20    人已阅读
导读:【破产债权】除外债权: 破产中的除外债权指因法律的例外规定而被排除于破产债权范围之外的特殊债权。根据《破产法》和《若干规定》,除外债权可分为六类: 1、以财产作为担保物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

【破产债权】除外债权:

破产中的除外债权指因法律的例外规定而被排除于破产债权范围之外的特殊债权。根据《破产法》和《若干规定》,除外债权可分为六类:

1、以财产作为担保物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即向清算组主张行使债权并就担保物优先受偿。

2、惩罚性质的债权,即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对破产财产已经失去管理处分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罚款、罚金等列入破产债权的范围,无异于将对破产企业的惩罚转嫁于无过错的破产债权人。

3、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债权,即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破产法》和《若干规定》作为例外肯定的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债权,比如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害赔偿、票据付款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付款。

4、股东的投资权益,即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和承包费等。股东与债权人属于完全不同的两种性质的主体,股东的权益仅在所有破产债权均得到清偿后才有机会获得实现。

5、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即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6、政府无偿拨付给债务人的资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但财政、扶贫、科技管理等行政部门通过签订合同,按有偿使用、定期归还原则发放的款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

可见,破产债权范围的界定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应当根据不同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并加以确定。

推荐律师:王成伟 北京 13811191099 王成伟律师,全国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合伙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创始负责人,首任主任,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律师团队首席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房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金融证券法律事务、公司企业改制重组并购法律事务专业律师,中国律师咨询热线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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