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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财产保险业务不得扩展承保地震风险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7-05-27    人已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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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保险公司在承保企业财产险时,未经批准扩展地震保险责任。致使地震风险迅速累积。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鉴于地震风险属于巨灾风险,而我国尚未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保监会目前正积极组织国内部分保险公司与科研单位开展地震保险课题的研究工作。为有效防范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银发[1996]187号)。未经保监会同意,任何保险公司不得随意扩大保险责任、承保地震风险。

二、未经保监会同意,中国再保险公司不得接受地震保险的法定分保业务。

三、任何保险公司不得采取向国际市场全额分保的方式承保地震风险。

四、对于特殊情况,确需扩展承保地震风险的,保险公司应按照“个案审批”的原则,报保监会批准。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200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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