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了工伤保险制度的企业,其职工因工受害后能得到适当赔偿和妥善安抚,而大量的非公有制经济业主因各种原因尚未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在侵权案件中,这类案件占了绝对多数。类似的事故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发生。
法律咨询:能否向原公司索取工伤赔偿
我叔叔08年11月在北京做建筑工,不幸工作时从架子上坠下,导致小腿严重骨折。在京治疗花费约1万元,过年回家治疗该公司有给我叔叔1万。直到现在我叔叔仍在家治疗,没有完全康复,干点重活小腿就肿胀。请问能否向原公司索取工伤赔偿要不要进行工伤鉴定到现在7月了,我们还有没有申请理赔的权利希望你的回复。谢谢!
律师回答:
如果双方属于劳动关系,可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属于雇佣关系,则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要求雇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项、第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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