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的案件分析】丙型肝炎法院审理案例
案情介绍:患者张某因急性胃出血入住A医院,医院为其输注血小板两袋。输血20余天后张某出现高热、伴恶心、腹胀、右腹痛及乏力,经一般治疗后症状缓解出院。出院后该症状时有反复,经多次治疗仍不见好转。两年后,张某再次住进A医院传染科,经检查确诊为“丙型肝炎”。出院后,张某以输血导致丙肝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在诉讼中,A医院承认为患者输注血小板的事实,也承认患者被确诊为“丙型肝炎”的事实。但他们认为丙肝有多种传播途径,张某也有可能从其他渠道感染丙肝病毒,所以输血与张某确诊为“丙型肝炎”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而且医院坚持认为患者所输的血小板来源于正规的市血液中心,输血行为本身无过错。根据卫生部的相关规定,血液质量应该由A市血液中心负责,因此申请追加A市血液中心到庭参加诉讼。
A市血液中心抗辩认为:采血之前已经按照规定对两名供血者进行过化验检查,结果合格,采血后又对所采血液进行了再次化验检查,结果依然合格,丙肝抗体阴性。提供给医院的浓缩血小板正是在此情况下才分离出来的。患者感染丙肝与A市血液中心所供的血小板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主张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定患者存在输注血小板和现已感染丙肝的事实,但A医院和血液中心都无法证明患者张某从其他渠道感染丙肝,因此判决医院和和血液中心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输血引起丙肝的情况可分为不同的时期:在1993年卫生部《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和《血站基本标准》生效之前,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混乱状态,社会对丙肝普遍缺乏认识,医疗活动中也缺乏规范的意识;1993年7月1日,这两部规章生效之后,血液管理基本纳入了“三统一”的法制化轨道,但由于丙肝检测技术的局限,尚难以完全保证血液质量;随着1998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生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规范的逐步健全,血液管理水平与检测技术都有大幅提高,临床用血有了根本保证。但是由于目前技术上尚无法解决“潜伏期”、“窗口期”、“漏检率”等问题,在严格依法采供血的情况下,类似的纠纷仍时有发生。
目前,全国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比较复杂,并不统一:既有适用过错原则的,也有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还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更有适用公平原则的。
2002年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但同年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用的却是过错推定原则。此后,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将逐步向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统一。本案的判决就是一个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案例。它提醒广大医生,虽然从技术的角度来看也许并无过错,但是一旦发生类似的问题,在无法举证证明患者是从其他渠道感染的情况下,医院仍然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只有严格按照《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规定,掌握输血适应症,尽量降低输血的次数,才是降低类似案件发生的根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