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在1993年12月就发布了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明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予立案: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人通谋,为其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也应予立案:非法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二万件以上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