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产品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大律师网 2017-06-12    人已阅读
导读:合同之诉,根据我国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适用普通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即,作为原告的消费者,在因产品质量纠纷状告产品制造商或经销商时,必须证明该产品存在“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

合同之诉,根据我国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适用普通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即,作为原告的消费者,在因产品质量纠纷状告产品制造商或经销商时,必须证明该产品存在“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等质量问题,否则必将面临败诉之风险。

而对产品质量缺陷的侵权之诉而言,我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作为原告的消费者,只要证明侵权事实是该产品所引起的,厂家或商家必须证明该产品“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否则被告必将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并将败诉。

当然,现实永远不会那么简单,诉由如何选择,有时要看具体案件中的证据材料的充实程度和怎样对原告最有力、有利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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