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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艺作品记录者应有

大律师网 2017-06-15    人已阅读
导读:【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归属】民间文艺作品记录者应有法律地位 记录者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密切联系人。 同样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着密切联系的还有出版者、表演者等邻接权人,以及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演绎作品的作
【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归属】民间文艺作品记录者应有法律地位

记录者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密切联系人。

同样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着密切联系的还有出版者、表演者等邻接权人,以及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演绎作品的作者。

但目前的著作权法律体系中并未对记录者作出明确规定。记录者和邻接权人一样,都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播作出了贡献。民间文学艺术在形成作品的过程中,许多思想都是不完整的、零碎的,甚至是口传心授、活体传承的。

没有记录者的忠实记录,很多民间文学艺术就有可能灭失。如果没有王洛宾到西部采风、记谱、整理,也就没有今天大量脍炙人口的民歌流传于世。因此,笔者认为,在未来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中,应该给予记录者相应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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