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国内外定期金支付制度之梳理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侵权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大多判决赔偿义务人一次性支付全部赔偿金。我国司法解释中第一次提出定期金概念的也并不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而是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号《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提出来的。我国对于定期金赔偿的态度是:兼采一次性支付和定期支付两种形式,以一次性支付为原则,定期支付为补充。
而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都规定了定期金支付方式,国外的侵权行为法都主张人身伤害须终身赔偿,主要是采用定期金方式,只有在具有特别的情况或者重大原因时,才可以请求一次性终身赔偿。如《德国民法典》第843条规定:“因侵害他人身体或健康以致被害人因此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或增加生活上的需要者,对被害人应以支付金钱定期金,给予损害赔偿;如有重大原因,被害人得请求一次给付赔偿总额。”《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
“1、因受害人劳动能力降低或者因受害人死亡引起的损害赔偿,按月给付;有正当理由时,法院斟酌致害人给付的可能性,可依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公民的请求,判决向其一次性给付,但对3年以上的赔偿不适用一次性给付。”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则采用一次性给付为原则,定期金支付为例外。台湾地区“民法”第193条规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对于被害人因此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前项损害赔偿,法院得因当事人之声请,定为支付定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