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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产生人身侵害的归责原

大律师网 2017-06-21    人已阅读
导读:【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学生在校产生人身侵害的归责原则 根据学校的性质以及学校与在校生的关系,笔者认为对在校生的人身侵害的赔偿应保持如下原则: (一)毛病责任或毛病推定责任原则 “最高国民法院关于履行民法通则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学生在校产生人身侵害的归责原则

根据学校的性质以及学校与在校生的关系,笔者认为对在校生的人身侵害的赔偿应保持如下原则:

(一)毛病责任或毛病推定责任原则

“最高国民法院关于履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动能力人或者在精力病院治疗的精力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侵害,单位有毛病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根据此条规定,对学校履行的是毛病责任和毛病推定原则。所谓毛病责任,是指行动人因毛病侵害他人造成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等方面的侵害而承担民事责任。所谓毛病推定,是介于毛病责任与无毛病责任之间的一种责任方法,亦即指法律规定侵害人就其所致的侵害成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毛病的就应当负赔偿责任。

从本质上讲,毛病推定责任是毛病责任的补充情势,其目标是为了减轻受害人举证的难度,更大限度地掩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学校来说,分析学校是否有毛病,首先应从学校的职责方面看,如学校在履行教导管理职责中有不当之处,且这不当之处是造成侵害的原因之一,学校就应承担毛病责任。这里尤其要注意学校是否尽了相当注意任务。所谓相当注意任务,即根据通常预感程度和能力,应当预感潜在危险或应认识到危险成果的任务。如果学校应当预感而没有注意或没有采用避免迫害成果的措施,就是未尽相当注意任务。如果学校尽了相当注意任务,就可以免责。

(二)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侵害均无毛病的情况下,由国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态及其它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丧失给予适当补偿。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关于“当事人对造成侵害都没有毛病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就是公平责任原则的重要法律根据。这里所说的“没有毛病”是指:第一,不能推定行动人有毛病。第二,不能找到有毛病的当事人。第三,断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毛病,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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