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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外新损害赔偿制度的创新

大律师网 2017-06-23    人已阅读
导读:有关国外新损害赔偿制度的创新 20世纪六十年代后期,日本因环境公害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现象日趋严重,许多学者提出了新损害赔偿论。以下是其主张: 1、“一律请求”方式的适用。真正的损害赔偿的法理,是妥当地将综合

有关国外新损害赔偿制度的创新

20世纪六十年代后期,日本因环境公害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现象日趋严重,许多学者提出了新损害赔偿论。以下是其主张:

1、“一律请求”方式的适用。真正的损害赔偿的法理,是妥当地将综合了财产的、精神的损害,确定为对生命、身体侵害的全部赔偿额。即公害被害的早期救济目的,是通过采取将赔偿额定型化,并通过一律请求的方式来实现的。

2、“包括请求”方式的适用。损害,应该包括原告遭受的一切关于社会的、经济的、精神的损害的总体,与单纯以逸失利益为中心的历来的损害论相异。受害人所遭受的社会的、经济的、精神的被害等全部损害作为一个整体,对该损害全体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

3、适用以平均工资为基础算定逸失利益的新方法。基于在公害事件中,由于处在同一环境下的居民所遭受到的损害是同等的,应该平等地对待受害人,而且为迅速进行审判,有必要将赔偿额度类型化。这种损害赔偿新方式,比以收入为基础的传统的个别计算方式前进了一步,具有其一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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