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权保护对信息的开放存取具有重要影响。分析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背景、目的、范围和网络传播权的内涵与特点。《条例》在保护权利人权益的同时,通过“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方式对权利人权益附加各种限制,维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与信息公共获取的平衡。提出应尽可能的扩大“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范围,为开放存取出版争取更大的发展空间,实现知识和信息传播的社会效益最大化。最后,探讨提出在现行版权法框架下以授权协议为核心的开放存取版权策略。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遍应用,特别是在出版领域的应用,科技文献的产出与发布方式发生了变革,科研工作者也越来越多的依赖网络获取和使用文献信息。为了打破跨国商业出版机构对学术文献的控制,缓解或消除因价格危机和许可危机导致的学术交流危机,开放存取应运而生。开放存取是在网络环境中发展起来的新型学术交流理念和出版机制。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倡议对OA的定义为:文献可通过互联网免费获取,即:允许任何用户阅读、下载、复制、传播、打印、检索论文的全文,或者对论文的全文进行链接、为论文建立索引、将论文作为素材编入软件,或者对论文进行任何其他出于合法目的的使用,而不受经济、法律和技术方面的任何限制,除非网络本身造成数据获取的障碍;对复制和传播的约束以及版权在此所起的作用是保证作者拥有保护作品完整权,并要求他人在使用作者的作品时以适当的方式表示致谢并注明引用出处。开放存取文献是数字化的在线的免费信息,且不受绝大多数版权和许可授权限制。开放存取需经作者或版权所有者的同意并通过网络才得以实现,其运作是以遵循现行著作权法为前提条件的,涉及版权和网络。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著作权制度在网络环境中的拓展和延伸,因此,开放存取不可避免的会受到网络传播权的影响。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探讨网络传播权的内涵、特点及其对信息开放存取的影响和版权策略。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制度安排及特点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出台的背景与目的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截至2007年12月,中国网民数已增至2.1亿人,网民人数略低于美国,位于世界第二位。互联网已成为公众特别是知识分子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中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文字作品、影视作品、音乐作品和其他智力成果的广泛传播,但与此同时,利用互联网实施侵权盗版活动的现象也越来越多,互联网的发展对于传统的版权保护也构成了挑战。如何调整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已成为互联网发展必须认真解决的问题。国务院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标志着中国的网络信息传播开始迈入规范化发展的轨道。网上权利的保护是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必然延伸。《条例》的制定与实施有其历史渊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门出台了两个关于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2007年中国已正式加入这两个条约。因此,《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适应了国内国际两方面的需要,一方面是国内互联网产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国际新形势变化与发展的要求。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旨在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条例》既规定了对权利人权益的保护,又规定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体现了保护与限制、网络传播权与公共利益的协调,维持保护作者和创作者的作品与信息广泛存取之间的平衡。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范围与特点
根据《条例》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范围的要把握有三个要件:“公众”、“自己选定的时间”、“自己选定的地点”,三要件缺一不可。应该可以理解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只适用于广域网,不适用于局域网。综合起来,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行使该权利受《著作权法》规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中的一种传播权,权利人可以从该项传播中获得报酬,又是著作权中的一种财产权,还受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时间性的限制;2)其权利主体是著作权人及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3)该权利是绝对权,同时又受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的权利限制。因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可界定为:著作权人有权在因特网上自行发表、传播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作品,有权许可他人传播其作品,也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传播其作品。通过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等制度安排,旨在促进作品的传播和利用、维护著作权人与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协调作者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