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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关系

大律师网 2017-07-11    人已阅读
导读:【劳动合同赔偿】劳动合同中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关系 违约金和赔偿金都是合同责任的主要形式。在大陆法系,损害赔偿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形式,而违约金则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属性。所以,损害赔偿金数额通常要与实际损

【劳动合同赔偿】劳动合同中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关系

违约金和赔偿金都是合同责任的主要形式。在大陆法系,损害赔偿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形式,而违约金则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属性。所以,损害赔偿金数额通常要与实际损失数额相符合,而违约金数额与实际损失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在我国,根据一般的观点,违约金的支付不应以实际的损失发生为条件,即违约金的成立根本不应当考虑实际的损失问题。我国《合同法》认为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区别在于损害赔偿要以实际损失为前提,而违约金的支付则不考虑实际的损失.笔者认为,我国应当明确禁止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如此,则不存在违约金和赔偿金关系的问题。但目前我国劳动合同中广泛存在违约金,违约金和赔偿金二者能不能并用遂成为问题的焦点, 实践中有两种做法:

1.违约金与赔偿金并用。如《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1条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明确支持违约金和赔偿金并用的观点。笔者认为,这对于作为弱者的劳动者是极为不利的,在劳动合同立法时不能予以借鉴。当然,违约方在支付了违约金后,如果对方仍有损失未得到补偿,还需要就差额部分支付赔偿金,严格来说,这并不能说是违约金和赔偿金并用.而应是直接适用赔偿金,按照实际损失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违约金与赔偿金不能并用。补偿性违约金的目的在于补偿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因此各国一般规定,非违约方应该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中选择一个,一旦选定,则意味着放弃另一个。如果选择违约金,对于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之间存在差别的,允许当事人协商调整或者请求法院调整。《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7条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基本采取违约金与赔偿金不能并用的观点。笔者认为,根据该条款,当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的时候,要按照实际损失来承担责任,这还有其道理,但当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却要按照违约金的数额来承担责任,使违约金明显带有惩罚性,这对于劳动者是极为不利和不公平的,在劳动合同立法时也不能予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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