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文化部第3号令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吸收国外资金、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繁荣我国电影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电影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建设、改造电影院,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第三条 不允许外商独资设立电影院。
第四条 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
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中外合资、合作电影院不得冠以境外影视、院线名称;
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中外合作电影院,合营中方应拥有经营主导权;
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
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 合营中方若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应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投入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报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