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残疾辅助器

大律师网 2017-07-17    人已阅读
导读: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残疾辅助器具费新旧对比 旧:称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残疾者需配制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县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残疾辅助器具费新旧对比

旧:称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残疾者需配制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在本省选用国产普及型产品。配制残疾补偿功能器具的费用,除属于有辅助劳作和代步功能器具外,其余均按一次性的配制计算使用。需要安装上、下假肢的残者,自定残之年起,分别按18岁以下的,每2年更换1次;18岁以上的,每4年更换一1的标准计算费用。

新: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对比:1、新标准规定伤情有特殊需要的,不一定只能按普通适用器具费用标准,可以参照专业机构意见;2、新标准对器具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不再作硬性规定,而是规定参照专业机构意见。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相关咨询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