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7-07-18    人已阅读
导读: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29 生效日期: 2004-03-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4]22号 海关总署:为统一进口卷烟与国产卷烟的消费税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就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29 生效日期: 2004-03-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4]22号

海关总署:

为统一进口卷烟与国产卷烟的消费税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按以下办法确定:

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其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依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

2、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45%;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 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0%。

二、依据上述确定的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计算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消费税税额。

1、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2、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其中,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

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相关法规:卷烟 国家税务总局 消费税 税率 调整 财政部 进口 通知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