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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责任认定合理吗?

大律师网 2017-07-20    人已阅读
导读:导读:这样的责任认定合理吗本文通过两个相关具体案例,列出了交通事故的案发情况,以及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相关事项,为你解读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只是,回答了暗中责任认定是否合理的问题。   具体情况:2004

  导读:这样的责任认定合理吗本文通过两个相关具体案例,列出了交通事故的案发情况,以及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相关事项,为你解读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只是,回答了暗中责任认定是否合理的问题。

  具体情况:2004年1月9日7:30左右,周*骑摩托车被迎面而来的三轮机动车撞死。

  当时天已全黑,机动车又无车灯,三轮车司机还喝了酒且神志不很清楚。三轮车撞人后将周*拖行十几米后才停下。出事地点附近就有居民,三轮车司机虽有报警工具但始终未报警。8:30左右才由行人报警,报警时周*身体已僵硬、地上血迹已干。出事地点离死者家仅1km左右路程, 9:30时左右死者家属得到消息。死者家属无任何人见过出事现场,县交警部门也拒绝向家属出示任何出事现场的资料、图片、记录。三轮车被撞痕迹位于车的左前侧。摩托车车灯良好。

  交警在交通事故责任定书上写道:“由于周*占道行驶、双方车辆灯光不良,而发生相撞,造成周*因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当家属问“三轮车司机喝了酒而且又没有车灯,为什么不负责任”时,交警邓**、黄*说“喝酒和没有车灯都是次要的,占道行驶才是主要责任”… “周*驾车违反……之规定,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家属是否该在这份责任认定书上签字交警的判决合理吗家属能否向交警提出查看出事现场的资料、图片、记录的要求吗

  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第04017号

  时间:2004年01月09日20:30时

  地点:京绿线40km+600m一.

  当事人:向**:男,46岁,京山县****周 *:男,23岁,京山县****

  事故经过: 2004年01月09日 20:30时许,向**驾驶鄂H52210号时风牌正三轮农用车从绿林镇由北向南驶往排路河方向,当行至绿林40km+600m路段,在与周*驾驶的鄂D8061型摩托车会车过程中,由于周*占道行驶、双方车辆灯光不良,而发生相撞,造成周伟因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

  结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条之规定,周*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19条、第6条,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向**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19条之规定,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承办人:邓**、黄* 2004年01月16日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由交警部门认定的。如果你认为认定不合理,你可以聘请律师提起行政诉讼。不服该决定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如果对于警方的认定不服,可以提起复议以及行政诉讼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不服事故责任认定,可以申请复议。如果你对该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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