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招投人订立的合同“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不同的合同其实质性条款不同,但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学界通说,所谓实质性内容,是指影响或者决定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条款,一般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因此,如果当事人在上述三方面有实质性更改,以至于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被大幅缩减,工程质量被降低,工期不正常地提前竣工或延迟,均可构成“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
其所签合同被俗称为“阴阳合同、”“黑白合同。”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9条的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当事人“责令改正,可以处招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不例外。因此,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作了些微地非实质性的更改,或对非实质性的内容上作了较大范围的变化,则是法律所不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