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如何协助招标人做好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工作
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时招标人的权利。
众所周知,世行的货物与工程招标,执行最低评标价中标。世界银行《采购指南》规定“将合同授予满足适当能力和资源标准的投标人,而且其投标已被确定为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提供了最低评标价”。在评标阶段,除了进行标书格式上的审查外,主要评价标书是否“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即进行响应性审查,以及确定其是否提供了最低评标价。而投标人是否是“满足适当能力和资源标准的投标人”,则主要靠投标前后的资格审查来确定。因此,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采购十分重视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又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情况。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在赋予招标人权利的同时,也对招标人提出两条禁止性规定。即“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性歧视待遇。”所以,有关部门在编制招标文件的同时也编制了资格审查文件予以规范。
现在,在招投标实践工作中,有两种倾向值得注意,一是剥夺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权利,又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种倾向则是招标人滥用权力,通过资格预审,拦截对内定候选人威胁的潜在投标人。所以,通过学习和贯彻标准资格审查文件对于上述问题的解决会有帮助。
在招标代理实践中,资格后审在形式要件审查的同时应注意实质内容审查。
所谓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进行的资格审查。开标后,如果资格审查文件是独立的,那么,审查主体还是招标人,审查工作可由招标人自主进行,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审查,称作委托代理;如果资格审查文件编在招标文件中,对于投标人资格审查则成为评标委员会依法对投标文件内容评审的一部分,审查主体依然是招标人,但是,其权利由评标委员会依法“代理”或者说是法定代理,而且仅仅是对投标人提交文件的形式要件审查。由于项目法人要承担项目的完全责任,招标人在决标前有权也有必要对潜在中标人进行法人能力的实质性审查。所以说,从严格意义上讲,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后审是审查的一部分,即仅是形式要件审查。招标人不能因此放弃自己的责任,如有必要对投标人的资格还要进行实质性审查。
在评标工作中,开标后资格后审后不足三人,根据七部委30号令第十九条规定“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如果合格投标人不足三人,是否必须重新招标呢12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一些地区和部门依此规定,只要投标人的不足三人全部重新招标,这种规定值得商榷。因为,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当然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不否决全部投标。在世行采购指南中,主要看留下的两个投标人是否存在竞争或只有一个投标人,只要其投标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评审价在合理范围内就可以决定中标人。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经常遇到此类问题,按照国际惯例处理,大家都比较满意。如果重新招标一是可能流标,二是对合格的投标人不公平。所以在不同行业,应根据项目情况和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慎重处理,不能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