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中标管理】绍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秩序,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及符合国家规模标准规定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必须进行招标: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建设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其他工程项目。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工程监理项目,符合前款规定的招标范围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
全部使用集体资金,以及集体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符合第一、二款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
第四条 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以工代赈、保密、涉及国家安全等不宜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自筹资金并且自用的建设工程,其单位的资质条件符合要求的,经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自行承担相应的任务。
其它建设工程是否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由业主自行决定。
本办法以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为主要内容。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绍兴市建设市场管理委员会领导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管委会下设绍兴市建设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审定各职能部门的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指导、协调各职能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负责对市建设项目交易中心的监督;
依法建设和管理市招标投标综合评委专家库;
依法对招标投标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督促纠正招标投标管理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调处招标投标管理活动中的有关争议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