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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大律师网 2017-08-10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1]585号 【发布日期】1991-04-26 【生效日期】1991-04-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1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1]585号 【发布日期】1991-04-26 【生效日期】1991-04-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1年4月26日国税函发<1991>585号) 广东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1]585号
【发布日期】1991-04-26
【生效日期】1991-04-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保险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1年4月26日国税函发<1991>585号)广东省税务局:
你局粤税发(1991)011号《关于金融保险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款规定,经营金融业务的计税依据是经营金融业务所取得的收入(联行往来和专业银行往来利息收入、利差补贴收入及出纳长款准予扣除)。各银行和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单位均应照此规定执行。
二、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入库,对保险公司应纳的营业税,仍应按照(84)财税一字第216号通知规定精神,以实收保费收入,按月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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