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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上购物退货是否属于正当权益

大律师网 2017-08-10    人已阅读
导读:新型购物频道是对传统电视直销以出售广告时间为收益盈利模式的颠覆,是以频道为主体,协调打通商品开发、节目制作、行销客服,到最后的物流配送、资金结算各环节从而参与利润分红。 法律咨询:电视上购物退货是否属于

新型购物频道是对传统电视直销以出售广告时间为收益盈利模式的颠覆,是以频道为主体,协调打通商品开发、节目制作、行销客服,到最后的物流配送、资金结算各环节从而参与利润分红。

法律咨询:电视上购物退货是否属于正当权益

你好。前两天我在电视上定购了一台手机,但后面我调查发现这个手机质量和信誉度很不好。所以我现在又不想买这个手机了。我打电话到那说不要手机了。他们说不能退货。还说要我承担法律责任。(货现在还没到,我也没有付钱)另外了解它这个手机送过来也没有发票。而且 他们还声明货到了要先给钱才能验货。

请问我现在说退货是否属于正当权益。我们这样电话订购有没有构成什么合同关系

律师回答:

符合条件,当然可以退货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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