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罪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215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制造、销售菲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依据指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图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三条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六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