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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秩序价

大律师网 2017-08-14    人已阅读
导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秩序价值 (一)秩序及秩序价值 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是指“在自然界与社会过程运转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 张文显指出:“秩序意味着社会中存在着某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秩序价值

(一)秩序及秩序价值

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是指“在自然界与社会过程运转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 张文显指出:“秩序意味着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有序性,行为规则性,过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测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 什么是法律秩序亚里士多德认为:“夫法律者,秩序之谓也,良好的法律即良好的法律秩序。 尚巴指出:”法律秩序不是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应有的或可能的行为,不是抽象的权利和义务,而是人们对这些应有的和可能的具体实现,是权利主体的实际行为,是法对任意性社会关系进行的有保障的适应性调整,正是这种与法的作用相关的人们的实际行为—构成法律秩序“。 法律秩序作为法律规范在社会关系中的实现的标志,可用来衡量法律实现的结果、水平、质量和规模……所以法律秩序的形成及其合理性就显得非常引人注目,是衡量一个国家的法制及其现代化程度的核心标准。

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说,“秩序”是其价值取向。这是因为市场是消费者的消费活动得以实现的场所。消费者权利的确认和实现,乃是通过协调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冲突,确保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在当代社会,良好的市场秩序决定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市场主体内在的自我调控与自我约束能力;二是市场主体外部的控制力量。”,“需要在培育市场能够主体的自我调控与自我约束能力的同时,强化市场主体的外部控制力量。” 不少国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中都明示了“秩序”这一价值取向。如日本的《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第1条规定:“本法是为了保护和增进消费者的利益”,“以达到确保国民消费生活的安定和提高的目的”。这里的“安定”,可以说就是指“秩序”。在我国,《消法》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写进了立法宗旨

(二)《消法》秩序价值的理论基础

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系列的法律构成,这里,我们还是按照狭义的《消法》的部门法归属进论证。从《消法》的部门法归属看,他属于经济法中市场秩序法系列之一,而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的基本原则看又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这就为秩序价值提供了理论依据。

1、《消法》的部门法归属,属于经济法中市场秩序法系列

“市场经济的确立为中国现代化经济法体系的合理架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根据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的命题”。 我们认为中国现代化的经济法体系主要应当由以下几部分构建。1,市场主体规制法。2,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3,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保障法律制度。4,社会分配法律制度。其中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主要包括(1)市场体系规制法,如对商品市场、金融市场、技术、信息市场的法律规制;(2)反垄断法;(3)反限制竞争法;(4)反不正当竞争法;(5)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6)产品质量法;(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8)广告法。 在其他大部分经济法著作中,要么归属于市场运行法,要么归于经济保护法,《消法》价值与市场经济秩序联系在一起,没有分开,当然也不可能分开。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的基本原则之体现

《消法》的基本原则首先体现在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原则。在消费关系中,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为实现他们地位平等、交易公平,国家对消费者应给予特别保护,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最基本的原则。一方面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站在消费者立场上通过立法形式,对经营者偏重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权利规范。另一方面,在法律适用上,当消费者的权利保护与其他权利保护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同时,为加重责任,实行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的原则,对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给予一定的制裁,通过维护社会秩序来维护人权。

(三)消费者的秩序价值的内容与实现

消费者的秩序价值体现在《消法》通过给经营者规定一定的义务、国家通过适度干预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监督三个方面。国家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维护社会正义和社会秩序,是国家的基本职能。消费者交易的公平、消费者市场的秩序、消费者的福利是社会正义、社会秩序的一个最重要的方面。如果消费者的利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便意味着国家未充发挥自己的职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 因此,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国家维护市场秩序所运用的法律手段之一。

1、国家通过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来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保证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主要通过立法、行政、司法和仲裁几个方面:

(1)立法机关通过确立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标准计量、市场管理规范、将市场秩序管理纳入科学化、技术化的轨道,保证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2)行政机关通过抽象行政行为对立法机关制订的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制定实施细节和解释,以便国家法律得以顺利实现;通过具体行政行为,确保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消费者的申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维护社会经济秩序。(3)司法机关通过侦查、审判等活动揭露、打击经济生活中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审理涉及消费者利益的民事、行政争议案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4)仲裁机构根据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申请和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进行仲裁,解决消费纠纷,维护良好社会经济秩序。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给经营者规定具体的义务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用义务约束经营者的行为,从而建立并维护经营者之间平等、有序的市场竞争关系,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在与消费者发生交易关系时应当承担九项义务,其中包括:保证其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的义务;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的义务等等。促使、监督经营者履行上述义务,便能有效地排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列举的各种不正当行为,上述种种制度和措施,既为经营者的行为提供了规范和模式,又指导消费进一步趋于合理与科学,从而给予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以有序性和稳定性。

3、社会监督,包括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监督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1)消费者协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监督。消费者协会作为《消法》第31条明确规定的法定社团法人,具有两大职能:一是监督商品或者服务;二是维护消费者权利。监督职能的目的在于消费者维权,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消费者协会规范和加强了商品比较试验、消费调查、消费警示等消费指导工作,为消费者用钞票投票,提供决策依据。有些消费者协会还组织商家制定科学的指标评价体系,建立商家社会信用评级制度,帮助消费者行使知情权和购物选择权。(2)新闻媒体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具有独特的、无法替代的作用。一些不法经营者不怕消费者,不怕“消协”,甚至不怕工商局,但是就怕新闻媒介,怕曝光。因此,大众传媒对维权工作的进程进行经常而有效的监督,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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