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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品责任主体的规定有哪些

大律师网 2017-08-19    人已阅读
导读:产品责任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各国都很重视产品责任立法。开展中外产品责任法比较研究,有益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有利于保护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丰富法律责任理论,使我国的

产品责任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各国都很重视产品责任立法。开展中外产品责任法比较研究,有益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有利于保护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丰富法律责任理论,使我国的产品责任法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网友提问:关于产品责任主体的规定有哪些

律师解答:产品责任主体是指产品责任的承担者。从各国立法和国际立法的规定来看,有两种:一是单一主体说。

相关法律知识:

在实践中,某些案件的受害人虽能证明损害是由某一特定缺陷产品引起,但难以确认产品的生产者,因为同时有多个生产者生产同类产品投放市场。70年代末美国法院曾判决同类产品生产者均为被告,各被告根据其产品占有的市场份额承担赔偿责任。所占市场份额越大,其所获利润越多,承担的赔偿数额也就越大。这表明严格责任原则得到进一步发展。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产品责任主体与各国基本一致,即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但没有对其范围作出规定。在确定产品缺陷责任时,规定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对生产者采用严格责任,对销售者则实行过错责任。一般情况下,销售者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另外,销售者在不能指明产品的生产者或提供者时,也要求其承担责任。后一种情况可认为是过错推定,过错推定仍属于过错责任,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运用方式。此外,《产品质量法》还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相互之间的追偿权:属于生产者的责任而销售者赔偿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的责任而生产者赔偿的,生产者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如此规定有利于充分保护消费者利益。需要补充的一点是,运输者、仓储者也有可能成为责任主体,不过是对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或者是收货方、寄存方承担责任,属于合同法的范围,因此《产品质量法》删去了原草案中关于调整范围延伸到产品的运输、仓储活动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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