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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标”评审需把握三大要点

大律师网 2017-08-26    人已阅读
导读:【废标】“废标”评审需把握三大要点 招标采购活动中招投标各方当事人主观上都不希望出现废标或无效投标,但实际中,废标或无效投标却客观存在,且时有发生,因废标或无效投标引起的质疑与投诉也屡见不鲜。因此,准确

【废标】“废标”评审需把握三大要点

招标采购活动中招投标各方当事人主观上都不希望出现废标或无效投标,但实际中,废标或无效投标却客观存在,且时有发生,因废标或无效投标引起的质疑与投诉也屡见不鲜。因此,准确把握废标和无效投标的相关法律要素,对于提高招标采购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际中,相关各方应注意把握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废标或无效投标条款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醒目列示。财政部18号令第十八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并明确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之一。国家发改委、原建设部等七部委第30号令第二十四条强调指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实际中,招标采购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将废标或无效投标的情形在招标文件中列示,最好能相对集中在一个或几个条款且加着重符号或加粗字体以提醒投标人引起重视,即使是相关法规已经明确的法定废标或无效投标情形,也应在招标文件中列示为宜,以有效防范那些尚未熟练掌握相关法规的投标人误入废标或无效投标的歧途,也有利于提高招标采购工作效率和社会效益。

其次是判别废标或无效投标的职责归评标委员会。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规均明确规定,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或接受招标人委托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对于无效投标或废标的评审职责当然归属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四条规定了评标工作程序,其中对投标文件的初审,包括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作为评标的第一程序。该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有该条所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时按无效投标处理。七部委第30号令第五十条明确,投标文件出现该条款所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当然,评标委员会的职责与义务也是对应的,如果投标人对废标或无效投标有质疑或投诉,那么,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也是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此外,废标或无效投标应及时记录归档。尽管招标人或投标人主观上都不希望招标采购活动中出现废标或无效投标,但招标采购各方当事人都十分关注废标或无效投标。因此,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一旦出现废标或无效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将废标或无效投标的情形及其原因等作成评审意见并写进评标报告,并应当将废标或无效投标的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招标采购活动结束后,招标人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整理采购文件形成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其采购活动记录包括废标或无效投标的原因等应当作为政府采购文件或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主要内容之一。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两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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