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关于实行集中提交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通知
市属各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企业:
根据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安全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08]29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有效遏制企业资质挂靠、串标、围标、陪标等弄虚作假现象发生,加强建设工程交易过程中投标保证金收取与退还的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切实保障交易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投标保证金的安全存储和及时退还,郴州市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提交、统一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郴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实行统一管理,并在交易中心设立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交易中心为投标保证金的安全存储和及时退还提供服务。
二、郴州市建设局负责对投标保证金实施监督管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委托郴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
三、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单位和退还单位应当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以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保证金。
四、提交和退还投标保证金必须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五、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或提供虚假、无效票函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六、投标保证金一律不计利息。
七、投标保证金的收取:
(一)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不超过投标总价百分之二,最高不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方式、金额、提交截止时间、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以及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指定银行账户等,并规定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开户行:郴州中行营业部
户 名:郴州市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
账 号:17462308095001
(二)投标人必须严格遵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及方式,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凭银行进账单原件到交易中心开具往来款收据。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企业基本账户汇出。
(三)交易中心应及时核对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情况。投标截止期满,由交易中心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提交情况汇总表,并报招标办备案。
八、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一)投标人持交易中心开具的投标保证金的收款收据原件,经相关部门核准后,到交易中心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二)对符合退还投标保证金条件的投标人按下列不同阶段做好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工作:
1、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未参加投标或资格预审不合格被拒绝参加投标,且其已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凭招标人出具的书面证明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文件有重大偏差或其他原因被依法依规作废标处理的投标人,凭评审文件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3、对参加投标而未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招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经招标办备案之日起5日内,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4、对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依法签订合同并备案后,凭合同备案表5日内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
九、投标保证金的不予退还
投标企业在参加项目的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投标保证金依法依规不予退还的,经招标办核准后,招标人到交易中心办理投标保证金的划转手续,转入招标人指定的账户。
十、特殊情况保证金退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因名称变更造成退款单位与交款单位不一致的,拟退款单位应当由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以及变更后单位出具的划款申请并加盖公章,经招标办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按本通知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招标人要求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出具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的申请,由交易中心转入中标人指定的账户。
十一、投标保证金专户服务与监管要求
(一)交易中心应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办理投标保证金的账金核算,对投标保证金实施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优质服务。
(二)在办理代收投标保证金过程中,各相关人员要注意做好保密工作,造成泄露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三)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通知要求,否则,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二、投标保证金实施集中提交,是维护企业利益和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的重要举措,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做好投标保证金提交和退还的各项工作。
十三、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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