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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7-09-06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济政办发[2003]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2001年以来,我市陆续开展了以煤矿、危发布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济
发布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济政办发[2003]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2001年以来,我市陆续开展了以煤矿、危 发布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济政办发[2003]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 2001年以来,我市陆续开展了以煤矿、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城市燃气安全和建筑施工安全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无证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取缔、关闭了一大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厂、小矿和生产经营场所,查处纠正了大量违规违章行为,排查和整治了大量事故隐患,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工作得到明显加强,安全生产状况总体好转,安全生产形势明显趋稳。但专项整治工作在个别县(市)区、领域和单位开展得不够深入,一些事故隐患未得到彻底整改,个别整治领域的重大事故仍有发生。为此,必须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作为贯穿于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过程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任务来抓。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64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以煤矿和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和水上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燃气安全、建筑安全等为重点,依法整治,强化执法;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常抓不懈,防止反弹;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二)原则。把开展专项整治与学习、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起来,把深化专项整治的过程变成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安全生产法制秩序的过程;把专项整治与加强日常性的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检查结合起来,促进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监管工作机制的建立;把专项整治与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关口前移、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年终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律法规结合起来,把深化专项整治的过程变成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起来,把深化专项整治的过程变成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安全生产法制秩序的过程;把专项整治与加强日常性的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检查结合起来,促进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监管工作机制的建立;把专项整治与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关口前移、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年终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制秩序的过程;把专项整治与加强日常性的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检查结合起来,促进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监管工作机制的建立;把专项整治与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关口前移、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年终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济南市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暂行规定》的要求,严格考核;把专项整治与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深化“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等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严防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目标。通过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淘汰、关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各类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快安全生产法制和监管体系建设,有效遏制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重、特大事故发生势头。通过深化整治,全市事故总量和重大事故全面下降,防止重大恶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实现安全生产年目标。
二、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内容和要求
(一)煤矿安全整治。继续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严厉查处已关闭取缔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违法行为,严防死灰复燃。对经过整顿后已经省级政府验收并重新核发“四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书)的小煤矿,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落实隐患整改和灾害防治措施,增强防灾抗灾能力。没有经过验收的要继续整顿,验收之后安全管理不到位或严重滑坡的要限期停产整顿;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要依法关闭。要继续以“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害为重点,强化“双基”建设,加大安全投入,完善矿井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火、防水害等各项安全措施,加强用工管理和顶板、机电、运输等薄弱环节的治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使全市煤矿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二)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继续以各类采石场、铁矿、铝土矿、砖瓦厂为重点,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采石场,严厉查处已关闭取缔的各类非煤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违法行为,严防死灰复燃;对整治验收合格的非煤矿山,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对整治验收和国有矿山年检中查出的问题,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要依法关闭。建立安全等级监管制度,通过安全评估,划分出A、B、C、D四个等级,重点规范和监管C、D二级。集中整治和规范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管理,全面提高小型露天采石场的规模化、规范化、机械化开采水平。制定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区域性安全技术服务机构。
(三)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整治。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事故多发的交通运输企业,要坚决停运整顿,对不符合安全要求、隐患较大的交通运输企业、个体运输户,要立即停业停运整顿;经整顿后仍然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和运输工具牌照。加大道路交通违章查纠力度,严厉查处带病车辆上路、无证经营、农用车非法载客、客货混装以及超载、超速、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车、逆向行驶等违规违章行为。依法取缔生产或改装不符合国家要求的汽车生产单位。加大事故多发路段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整顿力度,对易发事故的重点道路,采取降坡、加固改造、增设警示标志、施划交通标线、安装灯光照明等措施加快治理。继续以沿黄的渡口、浮桥、客渡船和乡镇船舶以及公园、湖泊、水库的旅游船和乡镇船舶为重点,全面落实水上安全法律法规和责任制,有效整改安全隐患,坚决取缔非法运输及不符合资质规定的船舶运输经营者。 (共计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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