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程序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国家及北京市关于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依据的法规如下:
国务院各部委有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北京市政府及委、办、局有关法规文件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北京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程序暂行规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
《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与规划管理程序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招标范围:
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均应办理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主要范围如下:
1、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主要规模标准如下
1、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鼓励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进行招标。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已获得批准;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获核准;
4、建设工程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招标登记
1、招标人具备招标条件后,持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和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意见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书5个工作日之前,到市规划委招标投标办公室进行招标登记。受理人员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对申报材料不合格的招标人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
2、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关于招标范围见
组织与建设规模相
适应的工作班子或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1、根据国家计委5号令的要求,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