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设市场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地发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要遵守本办法。
凡在市本级规划区范围〔以杭州塘、平湖塘为界,北至北郊河及东外环河,南至规划外环路,面积约100平方公里〕内,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必须统一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活动。
第三条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气、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它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