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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 著作权归属】职务作品的著作权若无相反

大律师网 2017-10-07    人已阅读
导读:【职务作品 著作权归属】职务作品的著作权若无相反约定应属雇主所有 持这一观点的国家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奉行版权体系理论。如美国《著作权法》第201条第2款规定:就职务作品而言,雇主或者指示创作作品的其他人被
【职务作品 著作权归属】职务作品的著作权若无相反约定应属雇主所有

持这一观点的国家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奉行版权体系理论。如美国《著作权法》第201条第2款规定:就职务作品而言,雇主或者指示创作作品的其他人被认为是本法上的作者,享有著作权法之各项权利,但双方在其签署的书面文件中另有约定的除外。英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1款也有类似的规定。可见,在版权体系国家,著作权被视为阻止他人模仿文学艺术作品的消极权利,著作权的宗旨不是酬劳著作权人,而是保证公众从著作人的成果中获取广泛的利益 [12]。显然,在保护作者或是雇主的问题上,版权体系国家认为受雇人正是在雇主提供的各种技术条件下才创造了作品,基于二者之间的法律上的雇佣合同关系,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在无相反的规定下应该归雇主所有。

该制度的立法理由在于:1、将著作权赋予雇主,有利于鼓励企业对文化产业的投资 [13]。2、将著作权赋予雇主也是现代经济的要求,它可以降低交易的成本,促进作品的流通和使用。该理论“合理性的依据之一是它降低了交易成本,雇用作品不是为公司创作的作品,因此不需要进行转让,雇用作品理论本质上预先将作品转化给雇主,这对于减少谈判和执行转让协议的成本起着重要作用。” [14] 3、作者的利益可以转化为薪金和福利待遇等形式。对于创作作品的作者,雇主应该提高其薪金和福利等形式来鼓励作者的创作热情。

版权体系国家的立法模式有利于保护单位的投资利益,同时也能降低交易成本,是一种实用主义的观点。但是,它的缺点是无法解释法人享有著作权精神权利的理由,同时仅通过薪金和福利补偿并不能有效地保障作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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