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接受法律监督的义务是完善国家法律

大律师网 2017-10-09    人已阅读
导读:【接受监督义务】接受法律监督的义务是完善国家法律监督制度的必然要求 完整的法律监督制度,不仅要有对监督主体的授权性规定,而且还应有对监督对象接受监督的义务性规定,以及对于不接受监督的制裁性措施。如果法律

【接受监督义务】接受法律监督的义务是完善国家法律监督制度的必然要求

完整的法律监督制度,不仅要有对监督主体的授权性规定,而且还应有对监督对象接受监督的义务性规定,以及对于不接受监督的制裁性措施。如果法律只有对监督主体的监督授权,而没有对监督对象接受监督义务的规定,把监督效果完全建立在监督对象接受监督的自觉性、自发性之上,必然会使法律监督缺乏应有的刚性和实效。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一些诉讼监督职能就处在这样一种尴尬的境地。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授权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但是却没有规定监督对象应当接受监督,更没有规定如果监督对象拒绝接受监督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的履行,削弱了监督的法律效力。无义务则无规则,无制裁则无法律。因此,明确监督对象接受监督的义务,是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对司法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制约的前提条件。

从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的特点来看,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监督权,主要是一种程序性权力,是国家设置的一种提示和救济机制,其效力主要是启动相应程序,或督促有关部门对违法情况进行纠正,并不是终局性或实体处分的权力,同时检察权也受到监督对象的程序制约,并不意味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双方地位的高下和权威的大小。诉讼中的违法情况最终能不能得到纠正,还要取决于监督对象是否接受监督,单靠检察机关提出监督意见是不够的。因此,要强化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以罚代刑、枉法裁判等问题,既要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程序和手段,也要完善其监督对象接受法律监督义务的规定,使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够得到监督对象的积极响应,有效启动其自身的纠错程序,从而达到法律监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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