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这里的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有抚育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和养兄弟姐妹。符合下列条件的,兄、姐有抚养弟、妹的义务:
兄、姐有负担能力;
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未成年子女;
弟、妹尚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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