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關於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中心支行:
經國務院批准,現將《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順利實施,妥善處理地區間利益分配關係,做好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收入的征繳和分配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一、主要內容
基本方法。屬於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範圍的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按照統一規范、兼顧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利益的原則,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處理辦法,總分機構統一計算的當期應納稅額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總機構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機構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間進行分配。
統一計算,是指居民企業應統一計算包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在內的企業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總機構和分支機構適用稅率不一致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分別按適用稅率繳納。
分級管理,是指居民企業總機構、分支機構,分別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屬地進行監督和管理。居民企業總機構、分支機構的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都有監管的責任,居民企業總機構、分支機構都要辦理稅務登記並接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監管。
就地預繳,是指居民企業總機構、分支機構,應按本辦法規定的比例分別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匯總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後,總機構負責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年度匯算清繳。總分機構企業根據統一計算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後,多退少補。
財政調庫,是指財政部定期將繳入中央總金庫的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數調整至地方金庫。
適用範圍。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是指跨省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企業。
實行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辦法的企業暫定為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三級及三級以下分支機構,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等統一計入二級機構測算。
屬於鐵路運輸企業、國有郵政企業、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等企業總分機構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中央收入,全額上繳中央國庫,不實行本辦法。
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營業稅、增值稅的產品售後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以及上年度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不實行本辦法。
在中國境內未跨省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居民企業,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及收入分配辦法,仍按原規定執行,不實行本辦法。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不實行本辦法。企業按本辦法計算有關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其實際利潤額、應納稅額及分攤因素數額,均不包括其境外營業機構。
二、預算科目
為滿足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稅收征管、匯算清繳、退庫、調庫等需要,對《2008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1類“稅收收入”有關科目作如下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