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赔偿】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适用条件
各国家和地区的劳动法均肯定了用人单位在违反规定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损失时应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如《德国民法典》第628条规定:“通知终止是因另一方违反合同的行为引起的,另一方负有赔偿因取消雇佣关系而发生的损害的义务。瑞士债法典》第337条规定,“在雇主无正当理由立即解除合同的情况下,雇员有权请求劳务合同在正常履行期届满时所能够获得的全部利益。在此赔偿数目中应当扣减雇员因为合同解除而节省的支出。法国规定,只有在双方协议、一方犯有严重过错或不可抗力时,才能解除尚未到期的定期合同。如雇主违反这一规定,雇员有权得到损害赔偿,数额至少为雇员至合同期满应得到的劳动报酬,且不影响不稳定状态补贴和带薪休假的补贴的享受。我国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第14条规定,因为雇主有过失,“对劳工造成损害或有损害之虞。劳工终止契约后,可以要求资遣费。在资遣费之外,劳工因为第十四条第一项各款情形受有损害者,乃得依民法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我国《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办法》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来说一般包括以下情况:
在法定解除中用人单位违反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第一,在过失性解除中,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而未遵守该期限的。第二,在经济性裁员中,未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的;未就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的;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听取意见的。
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包括不具有过失性解除条件、不具有非过失性解除条件以及不具有经济裁员条件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例如,劳动者上班迟到,用人单位却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具有《劳动法》第29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却解除合同的。比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被迫辞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例如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等。《劳动合同法》第55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或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条明确了劳动者被迫辞职的赔偿金,值得肯定。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即以此种方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该条没有明确赔偿金的数额。《劳动合同法》第52条则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以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为标准计算,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条草案使法律便于操作,值得肯定。
《劳动合同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后,劳动合同终止。” 第57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这两条规定都体现出了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