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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大律师网 2017-12-11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9]539号 【发布日期】1999-08-09 【生效日期】1999-08-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 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9]539号 【发布日期】1999-08-09 【生效日期】1999-08-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 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8月9日国税函〔1999〕539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9]539号
【发布日期】1999-08-09
【生效日期】1999-08-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
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8月9日国税函〔1999〕539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境外加工贸易业务退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1999〕251号)收悉。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仍应实行“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
二、对出口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非自产二手设备,可凭普通发票等有关凭证申报办理退税,并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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