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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被侵害的

大律师网 2017-12-15    人已阅读
导读:【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被侵害的主要情形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其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电子商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被侵害的主要情形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其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被侵害的主要情形有:

(一)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往往不真实、不完整

由于无法获得传统店铺购买时对商品或服务的直接感官性认知,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满足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经营者的广告及在线咨询。但通过这些渠道获得的信息往往不能真实、全面反映该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重要细节。而且,有时经营者为了增加其销售额,甚至会采用虚假广告或不真实的说明来欺骗消费者,有时还会故意隐瞒不利于销售的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如对某些临近保质期的食品不提供相关标示或说明)。而《世界互联网项目报告2009年摘要》显示,在世界互联网项目涉及的十个国家和地区中,有超过40%的互联网用户认为网上信息中只有一半甚至不到一半是可信的,其中名列榜首的是中国。这一调查结果足以说明该问题在我国的严重性。

(二)经营者常不公开或不充分公开交易条件,在消费者交易时甚至交易后才告知条件致消费者受损

以最近在网络上盛行的“秒杀”活动为例。所谓“秒杀”,就是商家在网上发布一些超低价格的商品信息,吸引众多买家在同一时间上网进行购买的一种销售方式。但据很多参与秒杀活动的网友反映,在他们秒杀成功后与商家正式交易时,都被告知要负担高昂运费,否则不予发货,而这时的运费有时甚至是通常网购时运费的三、四倍。而且,这些商家大多还拒绝提供秒杀商品的购物发票及售后服务。经营者这种不将交易条件完全公开,就要求消费者付出高额代价的行为,显然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经营者极少公开其自身情况,致消费者缺乏对交易对象的基本了解

电子商务中的经营者,一般仅就商品的品质进行介绍和对外观进行展示,并告知消费者银行汇款账号和购物电话,而不向消费者披露其名称、住所、是否进行工商登记、有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等重要信息。而这些信息,理应是消费者知情权范围内的重要内容。否则,当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被经营者侵犯时,他却无法找到该侵权人,其维权行为即如攀登空中楼阁。

(四)经营者之外的其他相关主体有时亦会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电子商务虽然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也为消费者带来了很多便利,但交易过程却涉及很多主体,如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广告商、金融机构、物流单位等。这些主体有时也会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比如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拒绝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广告商制作或发布与实际商品或服务不符的广告、金融机构乱收费、交易时称“免费配送”而物流单位却称不属免费配送范围,要求收费送货或者由消费者自行到指定地点领取商品。另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代表国家对经营者进行管理的主要机构,也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查询相关经营者信息的服务。但在实际生活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却往往怠于履行甚至拒绝履行这种职责。这些情况都构成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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