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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失孝 养父母告其解除收养关系

大律师网 2017-12-20    人已阅读
导读:19岁的养女不尽孝离家出走,养父母一气之下上法庭要求与养女解除收养关系,近日,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夏某夫妇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1991年9月20日,年过不惑之年的夏某夫妇领养了年仅3岁的小丽。1993年7月,

19岁的养女不尽孝离家出走,养父母一气之下上法庭要求与养女解除收养关系,近日,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夏某夫妇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1991年9月20日,年过不惑之年的夏某夫妇领养了年仅3岁的小丽。1993年7月,夏某夫妇与小丽的生父母在南汇区公证机关办理了收养手续,确立了收养关系。从此,养父母将小丽视同亲生女儿,精心照料抚养。近年来,由于小丽不接受养父母的管束与监护,经常逃夜在外,并变卖家庭财物进行挥霍,且于2005年6月起离家出走,至今不归。夏某夫妇以与养女小丽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小丽之间的收养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丽自幼由夏某夫妇抚养成长,现已成年,成年后理应报答养父母的养育之恩。然而,小丽却不听从养父母正常的劝导,经常逃夜在外,且变卖家庭财物进行挥霍,长期外出不归,现去向不明,导致双方之间关系恶化,对此小丽应负主要责任。据此,夏某夫妇要求与小丽解除收养关系,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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