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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之归责原则

大律师网 2018-01-15    人已阅读
导读:《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条规定的是生产者、销售者均承担严格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 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条规定的是生产者、销售者均承担严格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 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2 条第1 款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1 条对生产者责任的规定与《民法通则》是一致的,即也认为生产者应承担严格责任,但《产品质量法》第42 条规定却是典型的过错责任原则的表达方式,即对产品销售者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一般情况下,销售者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另外,销售者在不能指明产品的生产者或提供者时,也要求其承担责任。后一种情况可认为是过错推定,过错推定仍属于过错责任,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运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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