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

大律师网 2018-01-17    人已阅读
导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 国税发[1996]17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的精神,为强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

国税发[1996]17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的精神,为强化征收管理,规范总机构管理费在所得税前的提取和扣除,特制定本办法。

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可以按照细则的有关法规,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具有多级管理机构的企业,可以分层次计提总机构管理费。

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不得计提总机构管理费。

二、审批总机构管理费的原则审批总机构管理费要坚持可能与需要、节约与合理的原则。确定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水平要考虑两个因素。

要能够满足总机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所必要的经费支出;

要本着节约、合理的精神,并考虑分摊企业的承受能力,确定管理费的支出。年度管理费的提取一般可以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理支出数额为基数,并考虑当年费用增减因素合理确定。

三、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方式考虑到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管理费的提取方式可从以下三种形式中选择一种:

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按确定的合理数额分摊到各企业;

其他形式,如按资本金的数额按一定比例提取等。

提取方式一经选择后不应变动。如果企业申请改变原有的提取方式,则必须提供详细的说明报告,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按比例提取管理费的,原则上不能超过销售收入的2%。无论采取比例提取还是定额提取,都必须实行总额控制。

四、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管理费的提取,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核批准。总机构及所属企业是跨省的,其管理费的提取比例或数额,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或授权总机构所在地省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