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交

大律师网 2018-01-25    人已阅读
导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问题 交通事故认定书实质上只是法院案件审理中的一个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事实和法律作采纳与不采纳的决定。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问题

交通事故认定书实质上只是法院案件审理中的一个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事实和法律作采纳与不采纳的决定。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应当区别对待。

《交管法》中的“事故认定书”是从已废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发展变化来的,区别在于前者掉了“责任”二字,事故认定与民事损害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侧重于对交通故的行行政评价,是交管部门依据行政规范及相关专业知识认定的交通事故成因,属于自然科学范畴内的因果关系评价;后者侧重的是民事赔偿,依照侵权行为法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确定的损害赔偿责任,重心在于当事人有无侵权行为及其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可能会是多种法律关系导致的结果。

两者在归责原则上、法律性质上均质上均有不同,交通事故主要功能体现在维护交通管理秩序及其交警部门的调解处理程序上,有很强的行政色彩;民法上责任的划分侧重于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和当事人过错责任的大小,考虑得更为周全功能在于衡平保护交通秩序、人身安全、社会财产、维护公序良俗的原则等多个方面,即国家公共职能与民间保障职能。此二者的选择有时虽然在处理案件上会出职能与民间保障职能。但二者并非绝对的一一对应的关系,不能仅凭处理结果的相同而认为交通事故责任,善意乘坐人没有事故责任,但善意相对人却因为过错得不到百分之百赔偿金。

《道交法》明确了公安机关制定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由法院认定,不再受理过程中对于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进行质证,对于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认为责任认定书的事实根据、法律适用、伤残认定等确属有误,就可以直接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通过庭审认定的事实进行事故责任划分。司法实践中事故认定书与法院认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出现差别是很下常的现象,并不需要取得交警部门的同意。这一点上,很多当事人都很难理解,原因在于以前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具有预决力的,法院不能否定其效力;《道交法》出来以后,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案件之中的一个证据而以,应当解释清楚。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