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赔偿】旅游合同违约责任中非财产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1、旅行社
旅游合同中,因可归责于旅行社的事由,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导致了旅游者的非财产损害,旅行社作为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予以赔偿理所当然。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在要求。
旅行社的违约行为表现为: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的;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务安全的需要,致使旅游者人身、财务受到损害;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品牌和质量认证标志;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信息和广告宣传等,导致旅客人身权益受损害而致精神损害的,以及在旅游过程中,由于旅行社的疏忽旅客发现同行人员中有患有严重传染疾病,造成心理极度恐慌等,旅客可以向旅行社主张精神损害金钱赔偿责任;导游、领队方面原因,造成旅客严重精神损害或者导致合同目不达的,视为旅行社的原因,如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2、旅游服务提供者
旅游服务提供者是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如果没有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存在,旅游者基于旅游合同的目的是万万不能实现的,其跟旅行社有着密切的联系。旅游者很少或者根本不与之联系,除非其与旅游服务提供者直接签订协议,针对旅游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给旅游者造成非财产损害的情形。
旅游服务提供者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可以看作是利他合同,首先,从他们签订合同的目的来看,旅游服务提供者之所以参与到旅游中来,是因为旅行社为了履行其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的义务,最终目的还是为了给旅游者提供相关服务,如果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最终侵害的不是旅行社,而是旅游者,因此,在造成旅游者非财产损害的情形,让旅游者直接对旅游服务提供者追究损害赔偿责任,符合民法公平正义原则。其次,旅游进行通常是在异地,如果旅游者遭受非财产损害,让其返回到旅行社请求赔偿,一来不能有效及时的对受害者加以救济二从成本上,费用增加是不可避免的,最后,旅游服务提供者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行为造成损害时由其予以赔偿是合理的。
在旅游服务提供者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应当在赋予第三人直接的履行请求权意思表示上达成一致,即使没有明确表达,乃至没有表达,亦应根据合同的目的在于提供旅游者相关服务,认定其为利他合同。
综上,笔者认为:在旅游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造成旅游者非财产损害时,应当以能够全面、及时的保护旅游者的权益为原则。首先,应该明确的是,旅行社、旅游者与旅游服务提供者三方之间的关系,实践中,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来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旅行社同时也与旅游服务提供者签订合同,通过旅游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的服务来全面履行对旅游者的义务。旅游过程中,旅游者通常离开其居住地到旅游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区域,接受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