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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遭同事打工伤

大律师网 2018-02-15    人已阅读
导读:因为一个尼龙包,李女士在上班期间被同事打成轻伤。 大连某劳动保障部门认为她不构成工伤,不服气的李女士经过一年多的努力,终于被认定为工伤。 李女士与汪先生同为大连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下称信用社)的职员。2004年
因为一个尼龙包,李女士在上班期间被同事打成轻伤。 大连某劳动保障部门认为她不构成工伤,不服气的李女士经过一年多的努力,终于被认定为工伤。 李女士与汪先生同为大连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下称信用社)的职员。2004年7月的一天,汪先生向李女士借一个尼龙包,李女士说 因为一个尼龙包,李女士在上班期间被同事打成轻伤。

大连某劳动保障部门认为她不构成工伤,不服气的李女士经过一年多的努力,终于被认定为工伤。

李女士与汪先生同为大连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下称信用社)的职员。2004年7月的一天,汪先生向李女士借一个尼龙包,李女士说包是提款送款用包,必须在下班前送还。

但是汪先生并没有按约定把包送回来,着急的李女士与汪先生在电话里吵了起来。汪先生回到单位后,怒气冲天的他抬手一巴掌,李女士顿时倒地。经诊断,她左耳鼓膜穿孔,法医鉴定为轻伤。

2004年11月,李女士向大连市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劳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劳保局认为,李女士的申请不符合工伤认定范围。随后,复议机关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维持了劳保局作出的认定。

在申请复议期间,李女士还将汪先生告上法庭。2005年4月中旬,她又将劳保局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汪先生所借的尼龙包是储蓄专柜用来在金库提款送款的专用包。李女士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向第三人索要该包,应认定是履行工作职责。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被告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宣判后,被告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大连中院维持了原判。近日,李女士已经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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