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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与广告相差甚远不给退货我该如何维权?

大律师网 2018-02-18    人已阅读
导读: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产品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 法律咨询: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产品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

法律咨询:手机与广告相差甚远不给退货我该如何维权

您好!我于上星期通过收音机发布的广告订购了一款自称是2010年第3代手机,价格779,但收货后,与播音广告完全不一样,说明书上也没有生产厂家,也无产品的具体说明,同时也未寄发票过来。我提出退货,现在经销商以种种理由拖廷时间,不肯退货。这个手机完全是质量及虚假广告的事实存在,我担心过了7天就过了退货的期限了,请问您我该如何维权我的疑问是:

1、说明书不符标准,无具体说明、无生产厂家是否算是产品质量有问题

2、广告说能无线上网、双向拍照、美国进口2010年最新上市苹果IPHONE手机,而实际不能无线上网且只有一个摄像头,不能双向拍照,寄到的快递盒上写的是大苹果手机,根本与广告不一致,肯定的假冒的。

3、新手机内已有一张照片存在,这能说明什么问题

4、问他手机的生产厂家也不肯回答,以各种理由推卸

5、打了北京的消协电话,一直忙音,投诉无门。

律师回答:

可以向中消协投诉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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