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争议】现有的消费争议解决途径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了使消费者争议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设计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这五种解决途径。 和解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分清责任,最后达成协议公平合理解决争议。 这种方式很理想,但在当今的消费争议解决中往往不太现实。调解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就有关问题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消费争议中主要是由消费者协会主持调解,在总体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目前,在我国相对于人口和消费者纠纷的总量而言,消费者对调解的利用率以及调解的成功率还不是很高。
其原因在于这种纠纷解决方式本身缺乏法律强制力和执行力,消费者对这种纠纷解决方式缺乏信心。经营者也常常抵制,拒不接受,甚至根本不参加消协组织的调解活动。行政申诉是指消费者向行政机关投诉,寻求行政保护,当前涉及消费争议问题的行政部门众多,分工复杂,效率不高,因此行政申诉一般难以成为消费者解决消费争议的理想途径。
而消费者如果诉诸法院的话,由于法院必须严格按照诉讼规则审理,实行二审终审制,所以参加诉讼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成本,金钱成本与精力成本。即使胜诉,根据现有法律,充其量也只能得到双倍赔偿。全国曾有几例标的很小的消费争议案件,虽然最终胜诉,但对于当事人来说,付出的成本远大于收益,显然仅属于公益性质的活动,难以成为日常生活中消费争议解决的可行途径。而且,在消费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必须“依法断案”的原则与消费方面法律的不完善之间的矛盾也是这种纠纷解决方式的一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