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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的法条

大律师网 2018-03-04    人已阅读
导读:死亡赔偿金的发条 2.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废止) 第37条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

死亡赔偿金的发条

2.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废止)

第37条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扶养五年。

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2.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95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42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27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2.5《产品质量法》

第44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30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31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29条采用了“死亡赔偿金”的称谓,而在该司法解释的第17条则用了“死亡赔偿费”的称谓,在同一司法解释中出现对同一事项用语不一致的问题。

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

四、死亡赔偿范围和计算公式

收入损失。提指根据死者生前的综合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损失。收入损失=x死亡时起至退休的年数+退休收入x10

死者年个人生活费占年收入的25%-30%。

医疗、护理费 具体内容参见前条第项 。

安抚费。是指对死者遗属的精神损失所给予的补偿。

丧葬费。包括运尸、火化、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费等合理支出。但以死者生前6个月的收入总额为限。

其他必要的费用。包括寻找尸体、遗属的交通、食宿及误工等合理费用。

注:

1、在我国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上历来存在争议, 即使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生命权的赔偿范围中,也未涉及死亡赔偿金。立法中正式出现死亡补偿的概念是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赔偿范围的规定中,后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对死亡赔偿金作了规定。在这些规定中,在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上也是不同的,除《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外,实际上其他的规范所采纳的是“扶养丧失说”。

2、值得注意的是,法发〔1992〕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第四条规定“死亡赔偿范围和计算公式”,其中收入损失是指根据死者生前的综合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损失。计算公式是:收入损失=x死亡时起至退休的年数+退休收入x10,死者年个人生活费占年收入的25%~30%。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明确认为是精神损害抚慰金,采取了“扶养丧失说”。但是以“扶养丧失说”解释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存在理论上的不足,在司法实务中也出现了困境。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司法调整,放弃过去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扶养丧失说”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金制度。按照这一新的解释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最高人

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中就明确指出:“《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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