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关于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约定工程造价条款的有关规定和主要内容
2001年11月16日,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工商行政管局联合发出通知,转发了《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停止使用原于1991年颁布的(GF-91-0201)第一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改为推行经修改的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以下简称新版示范文本)。新版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基本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线、设备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煤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47条的通用条款,对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的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等十一个方面主要内容的条款约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和行业习惯,以通用的、可靠的、完备的固定条款推荐给签订合同的承发包双方,作为协商、谈判承发包合同的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实质是工程造价管理。因此,关于工程造价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是整个承发包合同最关键的主要条款。
我国《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筑法》第18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新版示范文本对约定工程造价条款主要包括合同价款、合同价款及调整、预付款、进度款、确定变更价款和结算款六类。对如何约定这六类款项及其支付以及违约责任,新版示范文本在通用条款中都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新版示范文本《协议书》第5条“合同价款”的约定,《建筑法》第18条和建设部第107号令即《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1条都有严格的规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施工图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新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3条,对合同价款及调整作了规定。根据建设部的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下列三种确定方式,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一)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二)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三)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新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4条对工程预付款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是:1、如果实行工程预付款的,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支付预付款的时间和数额以及开工后逐次扣回的时间和比例。预付款支付的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2、发包方不按约定支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应发书面通知要求支付期限;3、经承包方书面通知后发包人仍未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4、发包方逾期支付预付款的应承担自应支付日起的贷款利息,并承担约定的顺延工期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新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6条对工程进度款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是:1、对承包方已完工工程量计量结果确认后,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进度款,在约定时间扣回预付款应同时结算,经确认的追加进度款和调整变更价款应同期支付。2、发包方未能按期支付进度款,可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并签订延期付款协议,此协议应明确延期付款的时间,并从工程计量确认后15天起支付利息。3、发包方不同意签订延期付款协议,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顺延工期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新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1条对确定变更价款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有: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工程师在收到变更价款报告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款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报告已被确认。4、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新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3条对工程结算款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是:1、承包方应在工程验收通过后28天内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依约进行合同价款调整和结算。2、发包方应在收到竣工结算和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在确认后及时付清结算款,承包人收到结算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发包方在收到竣工结算及资料后28天内,予以答复,根据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6条规定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自29天起支付承包方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4、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书面报告56天内仍不支付,双方可以协商将工程折价,或由承包方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优先受偿。5、如承包方不及时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资料,造成不能及时结算以及结算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方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应当交付;发包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则由承包方承担保管责任。
新版示范文本对约定工程价款的有关规定,是参照国际承包工程的通常惯例制定的,对施工企业而言,脱离通用条款的规定要想自行洽商达成上述约定会非常困难的。因此,要充分运用通用条款关于合同价款及调整、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工程造价的规定,具体约定在承发包双方签订的专用条款中,使之成为有约束力的合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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