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虚报、冒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追回全部虚领、冒领金额 ,并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对 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 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