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1号

大律师网 2018-03-09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07-06-05 【实施日期】2007-06-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标准砂出口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07-06-05
【实施日期】2007-06-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标准砂出口管理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6月5日起,对标准砂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二、标准砂海关编码为250590000。

三、标准砂生产企业到商务部驻福州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四、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对本公告的解释。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二○○七年六月五日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