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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关于串标认定工作的实践探索

大律师网 2018-03-10    人已阅读
导读:【招投标】近年来各地关于串标认定工作的实践探索 近年来,湖北省、重庆市、深圳市、青岛市、江苏省启东市、湖北省鄂州市、枝江市、安徽省芜湖市、黄山市、陕西省宝鸡市等部分省市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招投标】近年来各地关于串标认定工作的实践探索

近年来,湖北省、重庆市、深圳市、青岛市、江苏省启东市、湖北省鄂州市、枝江市、安徽省芜湖市、黄山市、陕西省宝鸡市等部分省市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基础上对串标认定作出了积极的实践,其特点归纳如下:

大部分对串标行为的认定权限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范

如《青岛市建设工程项目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办法》将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分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认定和评标委员会认定两种。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程序可以依照利害关系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启动,或者由评标委员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启动。评标委员会依照职责权限认定串通投标行为,应当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评标委员会认定串通投标行为的程序予以监督,并对认定结论予以审核确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当由相关业务人员组成不少于三人的审查小组,对涉嫌构成串通投标的行为进行核查认定。还如《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认定,作串通投标处理,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出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所述情形的,可直接认定投标人的围标串标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列出的九种串标行为做了补充说明

如《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及无故放弃中标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提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招标人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信息传递给该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招标人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泄露标底、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期间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或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前预先内定中标人,或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明显倾向性条款,或向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评标;招标人为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投标咨询服务;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除了上述九种行为表现外,对其它可认定串标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

由建设行政部门直接认定的串标行为有:招标人与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委托同一家造价咨询公司或代理机构或同一人员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的;招标人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或招标人为投标人制作投标资料的;招标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之间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以费用补偿的;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互作投标担保;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务;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消极投标者;中标人同时以“协作费”或“协调费”的名义分别转出相同数额的款项给予几个投标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由评标委员会核查认定的串标行为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相同规律性变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总报价相近,但其中各项报价不合理、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没有成本分析、乱调乱压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或投标预算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的;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个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评标委员会依法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总体而言,以上规定主要从投标人报名审查、投标文件评审、企业帐户核对等方面去发现和调查串通投标行为。然而从目前来看,这些措施并不能实质性地解决问题,只要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等细节方面稍加注意就可通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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